继承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曹某1的父亲曹某某于2015年去世,曹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包括曹某1和曹某2。曹某1主张分割曹某某名下土地流转所得补偿款50万元,认为该土地为曹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曹某2则认为该土地不属于遗产,且已转让给第三人。一审法院认为,曹某1未能提供土地的权属证明,无法证明诉争土地系曹某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且根据居住情况和当地生活习惯,应认定土地已在分家时处分给曹某2,故驳回曹某1的诉讼请求。曹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评价】
本案中,曹某1主张继承曹某某的土地补偿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土地为曹某某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曹某1未能提供土地的权属证明,无法证明土地的归属,故其主张难以成立。根据曹某1以及曹某2的居住情况和当地的生活习惯,可以认为土地分家时已经处分给曹某2。曹某1的村委会证明,曹某2不予认可,且该证明不足以证明土地的权属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