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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转让登记效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张某1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包括张某2。刘某某去世时未留遗嘱。张某1主张继承刘某某名下的房产及xx农场10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王某与张某2系夫妻关系,主张xx农场1000亩土地为其与张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刘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认定,xx农场的土地由张某1、刘某某出资开发建设,后过户至刘某某名下,属于刘某某与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张某1继承刘某某的遗产份额。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xx农场土地为其与张某2的共同财产,且张某2与刘某某的土地转让登记无效。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xx农场的土地由张某1、刘某某出资开发建设,后过户至刘某某名下,属于刘某某与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主张xx农场土地为其与张某2的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参与土地开发。张某2与刘某某的土地转让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未能证明该转让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转让登记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