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意见冲突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张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张某为监护人。张某1的父亲张某某去世后,留有位于洛阳市xx区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张某1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监护人张某为了保护张某1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对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张某1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愿意起诉其他继承人,即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监护人提起诉讼未尊重张某1的真实意愿,故裁定驳回起诉。张某1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律师评价】
本案中,张某1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张某6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但张某1本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张某1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监护人张某6在未征求张某1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违反了法律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张某1的上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不得擅自代为作出与被监护人意愿相悖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