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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争:老宅纠纷的法律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甲起诉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称父亲张某丙于 2022 年去世,生前于 2027 年购买的商品房在其去世后一直由张某乙居住,张某乙以持有父亲遗嘱为由拒绝其继承主张,张某甲认为父亲生前未立遗嘱,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被告张某乙称因自己对爷爷照顾较多,爷爷于 200285 10 日立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自己,并提供了遗嘱及证明人。经审理查明家庭关系、房产购买情况及遗嘱订立详情,庭审中原告确认遗嘱系父亲所立且对内容无异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在遗嘱效力的判定上,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该遗嘱系张某丙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且原告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内容予以认可,因此法院认定遗嘱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依法裁判、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原则。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范例,即遗嘱的订立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首先审查遗嘱的合法性,若遗嘱合法有效,则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