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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物权争:权益界定与纠纷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孔某起诉孔某1、于某物权保护纠纷,涉案房屋系原告养父母遗产。二被告曾隐瞒遗嘱通过继承公证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占房屋八十分之三十五份额,孔某1占八十分之三十五份额,于某占八十分之十份额。原告以被告实际占有房屋致其损失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自房屋过户起的占用费及后续使用费,被告则称原告未与其协商居住问题且自己有权居住。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审理本案。从物权保护角度看,虽原告对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但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表现,认定被告不存在拒绝原告居住的情况,进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这体现了在处理共有房屋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各方权益,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避免一方滥用物权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稳定性,为类似共有房屋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即在判断共有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时,需充分考量房屋实际状况、共有人行为意图以及法律规定的物权行使原则等因素,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