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权属纷争:家庭决议下的产权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韩某起诉韩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称 2031 年父亲韩某1与被告协议将宅基地过户给被告建房,被告建好后给韩某1一套不少于 100 平米的住房,该房包含在被告产权证内。2032年韩某病重时,兄弟八人就赡养及房产继承达成决议,同意房产权由韩某继承,韩某1去世后,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起纠纷,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则称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地皮并建造,不应归原告。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在证据采信方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如对于原告提供的决议证据,虽被告提出异议但拒绝对关键内容进行鉴定,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体现了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在所有权确认上,法院基于原告在父亲同意下,依据兄弟姐妹间合法有效的决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物权归属的法律规定,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提供了范例,即明确在涉及家庭房产分配纠纷中,若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或决议,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其内容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