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之讼:公证遗愿下的产权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朱某1、朱某2 起诉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 遗嘱继承纠纷,称父母朱某、李某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处,父母生前分别立下遗嘱将各自份额留给朱某1、朱某2 继承,但在执行遗产继承时被告不配合办理手续。被告朱某4 认可遗嘱及原告请求,朱某5 庭前表示同意,朱某3、朱某6 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查明房屋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及两份公证遗嘱情况,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在遗嘱效力认定上,因两份遗嘱均经公证处公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体现了公证遗嘱的权威性和法律对其效力的认可。在遗产分配中,严格按照遗嘱内容,将涉案房屋判归朱某1、朱某2 所有,各占 50%产权份额,遵循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保障了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未到庭被告依法缺席判决,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类似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即公证遗嘱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法院将依法保障遗嘱继承人的权利,确保遗产继承有序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