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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遗产纠葛:权益之衡与纠纷裁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1起诉王某2、王某3合同纠纷,称三人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自己放弃母亲遗留公房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约定显失公平且是在大病初愈不能真实表意时签订,属乘人之危,要求撤销相关内容。被告王某3称原告曾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后又反悔,为继续继承房屋才签订协议放弃公房权益,且协议已履行,原告应退还二被告给付的 80 万元才公平;被告王某2称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被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原告是自愿签署。经审理查明家庭关系、父母遗产情况、原告曾放弃继承后又签订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等事实,法院曾判决该协议有效,此次原告以显失公平等理由要求撤销协议相关内容未获支持。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在合同条款效力判定上,虽从协议第四条内容看原告放弃公房权益确有显失公平之嫌,但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到原告之前放弃继承又反悔以及协议整体的利益分配情况,认定原告主张显失公平依据不足,体现了法院在判断合同条款效力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的原则。对于原告提出签订协议时处于患病状态不能正常判断的理由,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进一步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为类似合同纠纷与遗产继承交叉的复杂案件提供了范例,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将合同签订的背景、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及整体利益分配等因素综合考量,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五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