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与流转之讼:权益纷争的法律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汤某甲、汤某乙起诉汤某丙、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称诉争房屋系汤某甲与妻子夏某购买,夏某逝后经公证变更为汤某甲、汤某乙所有,后因家庭矛盾让被告搬出遭拒。被告则称各继承人已约定将房屋卖给他们,并购买车库给汤某甲居住,其占有房屋合法,还反诉要求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他们。经审理查明房屋购买、夏某去世后继承约定、公证及协议签订等情况,原告汤某甲已搬至被告所有车库,该车库未过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房屋继承份额的确定遵循继承法规定,明确各继承人的权利。对于房屋买卖协议,依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虽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合同效力的认可。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要求反诉被告协助反诉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既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房屋继承与买卖纠纷交叉的案件提供了范例,即在处理此类复杂纠纷时,需准确适用多部法律,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