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侵权之诉:权益守护的法律裁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起诉吴某、胡某侵权责任纠纷,称父母生前有房产,父亲曾表示老家房屋归长子,县城房屋归五个女儿,后父亲和长兄去世,母亲立下遗嘱将县城房屋交给张某,张某尽了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二被告更换房锁占有房屋,张某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腾出房屋。被告称原告所诉不实,认为老家房屋是被告所建,县城房屋原告无所有权,且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双方分别提交证据,庭审中对证据进行质证,法院对部分证据予以确认。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在遗嘱效力认定上,依据继承法规定,确认张玉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虽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体现了证据采信的规则和对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不享有继承权,法院认为此为继承权纠纷,与本案侵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明确了不同法律关系的界限。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搬出房屋,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类似遗产继承与侵权纠纷交叉的案件提供了范例,即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需准确区分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