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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继承之争:法定继承规则下的权益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倪某1、倪某2起诉祖倪某3、倪某4、倪某5,要求对母亲郑奶奶的祖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法定继承分割。郑奶奶育有三子一女,长子倪某11995 年去世,其三子即三被告代位继承其份额;次子倪某22018 年去世且无子女;郑奶奶于 1998 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三被告称 20115年已就被继承财产达成由倪某丙继承的协议且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但提供的契约和委托书因违反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未被法院采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首先明确遗产范围,认定涉案房屋为郑奶奶的遗产,由于其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确定各继承人份额时,充分考虑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继承顺序,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未予采信,体现了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以及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原则。同时,法院尊重原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最终确定各继承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本案的处理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范例,明确了在遗产继承中,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产分配的首要依据,若无遗嘱,则需严格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且当事人的权利处分行为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尊重和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