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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迷局:主体适格性引发的诉讼波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 1、王某 2 上诉称王某 4 与冯某去世后留下大东区白塔路房产,王某 5(二人之母)去世后,经法院判决其二人与王某 3 共占该房产 50%份额,王某 6 50%份额,现王某 6 去世,其二人作为王某 6 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认定继承王某 6 的份额。一审法院以被告王某 3 非适格主体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王某 1、王某 2 提起诉讼将父亲王某 3 列为被告与主张不符且未提交相关证据,其在二审提出的新主张也未在一审提及,故维持原裁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不适格这一理由驳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纠纷中,确定适格被告是诉讼程序合法推进的基础。二审法院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确认王某 1、王某 2 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对于其在二审提出的新主张不予支持,遵循了民事诉讼二审的审理原则,即主要围绕一审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进行审查,避免当事人通过二审随意变更诉讼请求而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同时,法院也指出如存在特殊情形可另行诉讼主张,并应列明相关当事人,为当事人指明了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谨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