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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纷争:法理与情理交织下的遗产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系继承纠纷,赵某 1 起诉赵某 2、常某 1 等,要求分割赵某3名下房屋。赵某3与常某婚后育有赵某1和赵某 2,后离婚,赵某3去世后,常某也去世,赵某1先于常某死亡,其份额由赵某 1 代位继承。常某的遗产有一套 66 平方米房屋,经多次继承分配,一审法院确定了各继承人份额,赵某 2 上诉称一审计算其继承份额有误,认为转继承后不应有代位继承,且常某 1 等人已将继承份额赠与自己,二审法院审理后部分支持了赵某 2 的上诉请求,对继承份额进行了重新确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一审法院依据法定继承顺序和代位继承规则确定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赵某 2 提出的转继承后不应代位继承的观点,法律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一审未予支持正确。二审中,常某 3、常某 4、常某 2 的赠与行为得到确认,法院据此重新计算赵某 2 的继承份额,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符合法律规定。整个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在继承纠纷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合理分配遗产份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处理继承问题,保障各方权益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