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权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被继承人刘某4与陈某为晚年再婚,刘某4育有三子,陈某在2027年收养了黄某2,黄某1是陈某前夫的侄子。该房产为刘某4与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刘某4于2038年去世,陈某于2043年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房产份额及应继承刘某4的房产份额遗赠给黄某1,但要求黄某1对其生养死葬。然而,在陈某病重期间,黄某1因妻子身故较少照料,主要由刘某2夫妇及其子刘某5照料,刘某1也在经济上及精神上给予了关心和照顾。陈某去世后,原、被告因房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被继承人陈锡香所立公证遗嘱的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受赠人黄某1未完全履行遗嘱义务,因此法院按照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减少了其应继承陈某遗产的份额。原告黄某2在陈某生前尽了应尽的义务,被告刘某5虽非陈某遗产继承人,但在其生前付出较多,故二人可在黄某1减少的份额中继承陈某部分遗产。此外,被继承人刘某4未立遗嘱,其房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子女及陈某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