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当事人意愿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赵某与周某1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女周某2。周某1之父周某3已于20xx年去世,其母张某现尚健在。周某1去世后,遗留位于河北省涿州市xx路xx室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3.09平方米。该房产系赵某与周某1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1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张某、周某2。周某在诉讼中提交《放弃继承声明》,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周某1的案涉房产份额,并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原告赵某。被告张某要求先用周某1遗留的70余万元定期存款为周某1购买墓地,再对剩余部分进行分割。原告赵某对张某提交的存款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应依法分割房产遗产。
【律师评价】
首先,涉案房产为原告赵某与周某1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赵某作为周某1的配偶,对房产享有1/2的份额,剩余1/2的份额为周某1的遗产。其次,周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赵某、母亲张某、女儿周某。周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房产份额,并将其赠与赵某,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周某2对家庭财产分配的自主意愿。在周某2放弃继承后,赵某对房产的继承份额增加至5/6,张某享有1/6的份额。最后,关于张某主张的周某1遗留存款问题,由于原告赵某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且该存款并非本案审理的房产遗产,张某应当另行组织证据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