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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原告卢某1、卢某2与被告卢某3、卢某4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为卢某5与黄某。卢某5与黄某相继去世,遗留位于xxx区的房屋一套。卢某5与黄某生前共同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将上述房屋中各自占有的份额遗留给卢某1、卢某2继承,并经xx市公证处公证。黄某去世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但被告卢某4不同意,主张房产应由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被告卢某3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被告卢某4辩称其未参与公证过程,且认为卢某5使用了其农村股权分红款建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律师评价

首先,卢某5与黄某所立的公证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由公证机构办理且未经撤销,遗嘱内容明确表示了对房产的处分意愿,将各自份额遗留给卢某1、卢某2,这一遗嘱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支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优先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执行。其次,关于被告卢某4的答辩意见,其主张未参与公证过程,但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或同意。至于其主张卢某5使用了其分红款建房,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无法认定其对房屋有出资贡献,故其要求共同继承房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