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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效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系亲属关系。李某丙与张某丁(已去世)系夫妻,共同购买位于西安市xx区xx街xxx号的房产一处,登记在李某丙名下。张某丁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系兄弟姐妹关系。张某戊、王某某去世前未对房产继承权及转继承事宜订立遗嘱。张某乙、张某丙书面表示放弃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张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签订《转让继承遗产份额协议》,将其应继承份额转让给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平均分配。李某甲与李某乙作为张某丁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案涉房产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李某丙则认为案涉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

律师评价

首先,案涉房产为李某丙与张某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丁去世后,其享有的房产二分之一产权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即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戊、王某某各继承张某丁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其次,关于转继承的问题,张某戊、王某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相继去世,其继承的张某丁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分别继承三分之一。张某乙、张某丙书面放弃继承,张某甲将其继承份额转让给李某甲、李某乙,转让行为有效。此外,由于李某丙作为张某丁的配偶,对尽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且表示要用该房屋养老,应当保障李某丙的居住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