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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分割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系外甥与姨母关系。20xx年,徐某与任某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xx区的房产,房屋成交价为33.3万元,产权证上登记为徐某与任某共同共有。徐某主张其母亲支付了16.5万元购房款,而任某辩称购房款一半来源于其妹妹任某某的房屋转让款,另一半由其自筹。自20xx年起,任某及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徐某及其父母曾短暂居住,后搬出。原告徐某长期定居海外,涉案房屋由任某管理并出租,双方因房屋管理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共有基础已丧失,请求分割房产并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被告则认为双方的共有基础并未丧失,且徐某家庭曾承诺将来照顾任某,故不同意分割房产。

律师评价

首先,对于原、被告的共有关系,其共同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家庭关系纽带,且在购房时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和承诺。原告主张其母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比例及双方对共有份额的明确约定,而被告则提供了其收入变化、房屋转让款等证据,说明其具备一定的购房能力。其次,关于共有基础是否丧失的问题,原告长期定居海外,对涉案房屋的管理存在困难,且双方因房屋管理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共有基础已丧失。然而,被告及其家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双方的居住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原告的主张尚未达到法定的分割条件。此外,由于原告长期定居海外,对涉案房屋的贡献和管理存在局限性,而被告及其家人长期居住并管理房屋,对房屋的维护和增值有一定的贡献。在双方对共有份额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简单地按照共有关系分割房产可能无法充分体现各方的实际贡献和利益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