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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被继承人后是否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陈某1与被告易某1、易某2系被继承人易某3的子女,易某3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相继去世,遗留位于上海市xx区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83.53平方米,产权证上显示赵某占50%份额,易某3占50%份额。原告陈某1与易某3原系父子关系,但在19xx年易某3离婚后,双方往来较少。易某3生前患有肺癌,主要由被告易某1、易某2照顾,直至其去世。赵某生前亦主要由两被告照顾。原告陈某1主张依法分割遗产,要求继承房产,而被告易某1、易某2辩称原告对易某3有遗弃情节,丧失继承权,且两被告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双方对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为300万元。

律师评价

首先,被告主张原告对易某3有遗弃情节,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情节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在本案中,陈某1虽与易某3往来较少,但并无证据表明原告有遗弃易某3的主观故意,且易某3生前未明确表示剥夺原告的继承权,故原告仍享有继承权。其次,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赵某的50%房产份额应由其子女三人均等继承,即陈某1与被告易某1、易某2各继承赵某份额的三分之一。易某3的50%房产份额,原告陈某1作为其儿子,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在易某3生前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也可以适当多增加分配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