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许某1与被告许某2、许某3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为被继承人许某4与宋某5。。许某4与宋某5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坐落于唐山市xx区xx楼xx室的住房一套,该房产登记在许某4名下。20xx年,宋某5委托秦某某为其代书遗嘱,遗嘱明确表示,对于坐落于唐山市xx区xx楼xx室的房产,属于宋某5本人的二分之一份额以及宋某5依据法定继承从许某4处继承取得的四分之一份额,在其去世后全部由其次子即原告许某1继承。其后,许某4与宋某5因病去世。宋某5去世后,原告许某1主张依法继承并分割父母的遗产,要求被继承人许某4、宋某5遗留房产的八分之六由其继承取得,八分之一由被告许某2继承取得,八分之一由被告许某3继承取得,并要求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给予二被告相应份额的折价,二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许某2辩称其在购买案涉房产时出资5000元,占房屋总价值的16.575%,应先将其出资份额分出,剩余部分再进行继承分割,并对评估费不予认可。被告许某3表示尊重遗嘱,按遗嘱办理。经评估,涉案房产市场价值为467800元。
【律师评价】
首先,宋某5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有明确的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且遗嘱内容明确表示了对房产的处分意愿,应认定为有效,则其在房产中的份额应当根据遗嘱由原告许某1继承。其次,对于许某4的遗产部分,由于其生前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许某4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宋某5以及子女许某1、许某2、许某3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在宋某5去世后,其继承的许某4的份额以及自身的份额,再按照遗嘱由原告许某1继承。此外,关于被告许某2主张的出资问题,其虽辩称在购买房产时出资5000元,但未能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实,且房产登记在许某4名下,应认定为许某4与宋某5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某2的出资主张不足以改变房产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