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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刘某1与刘某2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刘某4、宋某系其父母,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去世。刘某4与宋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刘某1、刘某2与刘某5。刘某5于20xx年去世,其唯一继承人为刘某3。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x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刘某4名下,系刘某4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请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该房屋,而刘某2主张刘某4留有遗嘱,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刘某3未到庭亦未答辩。刘某1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刘某4在立遗嘱后曾召开家庭会议,提出将房屋按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刘某4以实际行动否定了自书遗嘱的内容,应视为撤回遗嘱。刘某2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刘某1、刘某2均同意宋某的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某3同意按刘某4的遗嘱继承,若不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律师评价

首先,刘某4的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但刘某1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刘某4在立遗嘱后曾召开家庭会议,提出将房屋按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即刘某4在立遗嘱后有意重新分配遗产,表明其对原遗嘱内容的否定,可以视为对遗嘱的撤销,失去其效力。对刘某2的主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4在家庭会议中的表态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未能证明刘某4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胁迫等情形。因此,刘某2的主张在证据上存在不足。因此,在处理遗产继承时应当直接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将刘某4和宋某的遗产份额分别确定,并由各继承人平等继承。刘某3作为刘某5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刘某5应得的份额,此为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