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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背景下的违约责任在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某购买贾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房屋转让价款为96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首付款、贷款、交房时间、产权过户等具体条款,并特别约定待贾某某的房产继承公证手续齐全后再共同办理后续交易流程。丁某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457万元,并在贾某某交付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入住。然而,在房屋价值上涨后,贾某某以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丁某某遂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确认房屋装修残值为7万元,丁某某返还房屋并收到购房款退款。经评估,涉案房屋在合同解除时的市场价值为1,240万元。丁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贾某某赔偿因房屋价值上涨造成的损失、装修损失及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等。

律师评价

首先贾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在签订合同时承诺为涉案房屋唯一合法继承人,并会积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但在合同签订后却以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致使丁某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贾某某作为出卖方,在房屋价值上涨的市场环境下,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能给丁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具有预见性,其违约行为给丁某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房屋价值上涨的差价损失、装修损失及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等。然而,丁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在未完全确定房屋能否顺利过户的情况下,提前支付了大额首付款并入住装修,对自身风险评估不足。同时,丁某某在与贾某某及中介方的沟通中,对房屋继承公证手续的办理进度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了解不够充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