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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陈某1与被继承人蒲某某于20xx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2。陈某1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3,蒲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子李某1、一女李某2。20xx日,陈某1与蒲某某按揭购买坐落于连江县x乡x道x号xx幢xx单元的房产,登记在蒲某某名下。20xx年,蒲某某去世,留下房产和银行存款。陈某1、陈某2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和存款的继承份额,陈某1主张房产二分之一归其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并提出补偿方案。陈某3、李某1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将其继承份额无偿转让给陈某1。法院查明,陈某1与蒲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陈某3未与蒲某某形成实际扶养关系。

律师评价

本案中,陈某1与蒲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余下部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陈某1作为配偶享有50%的份额,对于剩余的50%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陈某1、李某1、李某2、陈某2平等继承,陈某3的继承系继子女继承权问题,由于其并未与蒲某某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陈某1、陈某2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只要求法院确认份额,不要求进行分割,且陈某3、李某1自愿将其继承份额无偿转让给陈某1,那么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予以准许,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