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如何认定多分遗产的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系兄弟姐妹,齐某5、白某系其父母。齐某5、白某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去世,未留遗嘱,生前的四名子女需要共同继承齐某5、白某名下位于上海市xx区的房屋。19xx年齐某1,齐某4相继结婚,搬离父母家。其后,齐某2与父母同住,并与母亲一起照顾祖母和生病的父亲,以及齐某4刚满月的儿子。父亲白天由母亲陪护,晚上由齐某2的丈夫陪护。父亲于20xx年去世后,母亲突发脑梗,由齐某2和齐某4一起轮流照顾。此后齐某2患病,齐某4搬离父母处,齐某2仍然继续照顾母亲。齐某1认为其应当继承四分之一的遗产份额。齐某2辩称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父母同住,要求多分遗产。齐某3、齐某4同意齐某1的看法,要求按法定继承各继承四分之一。法院查明,齐某5、白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系争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齐某5、白某按份共有。
【律师评价】
本案主要涉及法定继承的适用及其份额的确定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齐某5和白某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作为齐某5和白某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其次,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齐某2主张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父母同住,要求多分遗产。然而,从证据的角度来看,齐某2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虽然齐某2在父母生病期间承担了一定的照顾责任,但白某生前在养老院居住生活,齐某2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其申请的证人在作证时频繁改变相关事件的时间,存在矛盾之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齐某2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可以多分遗产,因此法院判决各继承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是合理的。此外,齐某3在庭审中曾表示愿意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齐某4,但后来又表示要求自己继承份额,这种行为表明齐某3对继承份额的处分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在判决时未将其赠与行为作为依据,而是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