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丧葬抚恤款继承纠纷:情与法的平衡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于2027年12月8日去世,其夫洪某于 2028年 4 月 8 日去世,二人育有四名子女。赵某于 2024年 10 月 14 日购得一处房产,现由洪某乙居住。赵某某去世后,洪某乙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共 37948.04 元,丧葬花费 16000 元由洪某丁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及 5000 元丧葬费,被告洪某乙以无房且回民习俗为由不同意分割丧葬费,其他被告也因回民习俗不同意分割丧葬费,但认可房屋有原告份额且同意洪某乙居住房屋。法院审理认定房屋为遗产,按法定继承每人应继承 1/4,综合情况房屋归洪某乙,由其给付其他当事人分劈款,扣除丧葬费用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原告的 5000 元请求获支持,同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及履行义务,不服可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涉及房屋和丧葬抚恤费用。法院在审理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遗产的继承,充分考虑到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洪某乙无房且长期居住的事实,以及其他继承人的意愿,在法定继承的框架下进行了合理的分配,既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实际居住需求,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在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后进行平均分割,也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整个判决过程清晰明确,既尊重了法律,又适当考虑了当地回民的风俗习惯,是情与法平衡的范例,为类似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