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纠纷:房屋登记案的行政诉讼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1、周某2不服房产局为周某3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确认行为而提起诉讼,第三人樊某未到庭。涉案房屋包括 1985 年自建和祖遗房屋。2000 年 11 月 8 日,周某3持祖传房屋继承协议、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办证委托书等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获发新证。原告称该房屋系家庭共有,被告审查不严且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人周某3则称房产过户合法有效,已支付房款且原告知晓。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来源、登记过程及相关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房屋登记手续不全的祖传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房产局在房屋行政登记中存在问题:对于祖遗继承的房屋,继承未发生时就办理转移登记,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自建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未履行审查房屋权属职责,未对“祖传房屋继承协议”(实质为赠与和分家析产协议)上无共同共有人周建新签名以及委托书字迹不一致等问题进行合理审查,颁证行政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为周润新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并告知上诉权利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3目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