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购房合同争议的司法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27年 1 月 15 日,夏某与白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夏某购买白某的房屋,夏某支付了 70000 元,白某出具的收条表明该款为购房定金。之后白某告知房屋不卖并退还 70000 元。夏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白某双倍返还定金(后变更为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 140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白某辩称其系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所收款项为购房款且已退还,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合同签订、款项支付退还及房屋后续交易等事实,以及白某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应为有效,白某无权处分的辩称不被采纳。因白某已退还 70000 元且双方未再履行合同,合同已于退款日解除,夏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 70000 元款项,因合同未约定定金条款且双方对款项性质表述不一,不宜认定为定金,同时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夏某也未举证证明损失,所以其要求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诉求均被驳回,最终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并明确案件受理费负担,告知上诉权利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