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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争:房屋遗产案的判定与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三位原告与被告杜某丁就母亲张某的房屋遗产继承产生纠纷。三原告称母亲生前于 20274 16 日立下代书遗嘱,将房屋交由她们继承,母亲于同年 9 30 日病逝后双方就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则坚称房屋是自己所盖,且自己尽了赡养义务,遗嘱是假的,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父母的去世时间、家庭子女情况以及遗嘱的存在情况,该遗嘱由代书人周某、在场人刘某见证,立遗嘱人张某签名。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为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认定合法有效。遗嘱中母亲自愿将其房产交由三个女儿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具有继承权,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仅限父亲去世后所得的十分之一。据此,法院判决房产的十分之九由三原告继承,十分之一由被告继承,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同时告知了上诉的权利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