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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争:老宅纠纷的法律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六原告于被告祁某已就父母的老宅及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父母去世后,房屋面临政府征地拆迁,六原告主张继承遗产并公平分割拆迁补偿款,称父母在世时兄弟姐妹均尽赡养义务且未分家析产;被告辩称父母已通过口头遗嘱和书面协议将老宅分给自己,且其他子女知晓并认可,同时自己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审理查明父母对部分子女的分家安置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相关协议签订等事实,争议宅院土地使用权证由原告祁某持有,该宅院处于拆迁开发范围。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是分析口头遗嘱的时效问题,法院认为父母对原告祁某1、祁某2的分家只是口头遗嘱且以实际履行多年,该宅院为父母与被告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2027102日父母对财产处分的协议书时真实意思表示,部分原告在协议上签字捺印,未签字的原告也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六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故其诉讼请求无证支持,法院驳回六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刘原告承担,同时告知上诉权利和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