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纷争:南溪房屋遗产的法定分配之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1、张某2等七名原告与被告张某9就母亲商某的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商某于2027年取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证,2030年5月病逝后,各继承人对该房屋的继承协商无果。原告称被告独占房屋,请求分割遗产;被告则主张其在房改时出资一半,应继承50%产权,且胡某4、胡某5不具备继承人资格。经胜利查明房屋产权登记、购房款缴纳及被被告贷款抵押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无遗嘱时的财产继承分配问题,法院认定争议房屋为商某的遗产,因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张某1、张某2等子女及代位继承人胡某4、胡某5均享有继承权。被告称出资一半赢得一半产权的抗辩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遗产应平均分配给各合法继承人。同时明确各继承人所负债务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张某的赠与行为另案处理,最终判决房屋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并确定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同时告知上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