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的合法性争议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1共有楼屋一间,在 2027 年 10 月 21 日被两被告私自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进行产权调换及拆迁安置补偿,原告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交涉无果后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经审理查明,讼争房屋土改及后续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等情况,以及原告此前通过诉讼确认其与被告李伯全各半所有该房屋的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效力认定。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为被告投资公司基于李某的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及被告李某1提供的《房产继承书》与之签订协议,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虽主张两被告恶意串通但无证据佐证,故对其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指出原告可对自身产权份额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此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合同效力纠纷时对证据和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循,为类似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范例,强调了在合同无效主张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