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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房屋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协调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系母子,此前经法院判决房屋归王×所有,王某也已给付房屋折价款。但被告王某1以对该房屋有使用权且名下无其他房产为由,不同意腾房交付。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源于拆迁安置,此前相关判决对居住使用权未作处理,且被告夫妇目前在当地无其他住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平衡房屋所有权与居住使用权的关系。法院依据《职工居住情况登记卡片》及拆迁安置等历史情况,认定被告王某1对房屋有居住使用权,同时考虑原告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居住以及其年岁较高等因素,作出让被告腾退东边一间卧室交付给原告的判决,既保障了原告的所有权权益,又兼顾了被告合理的居住需求,为处理类似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冲突的纠纷案件提供了合理的法律适用范例,彰显了法律对各方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公平保障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