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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纠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审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去世后留下两处房产,其继承人包括华某等五原告及被告王某1。在房屋面临拆迁时,被告王某1依据一份有原告华某捺印及其他原告被代签名的房产继承书,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原告称对此不知情且继承书系伪造,权益被侵害,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王某1称房屋部分由其翻建或出资建造,且原告已知情并放弃权利,投资公司则称王某1为独子符合习俗,拆迁也依规公告,原告起诉已超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是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依据房屋权属资料及继承书形式符合拆迁要求等因素,认定投资公司与王宝法签订的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而判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同时指出王宝法行为是否侵权不影响协议效力,原告可另行解决权益受损问题。此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合同效力纠纷时,对协议主体、意思表示及合法性的严格审查,为类似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范例,强调了依法依规签订协议的重要性及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