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弟子企业债务纠纷:被执行人变更之法律实践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温某与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国安驾校投资人段某死亡,温某尚未弄清追加其儿子白某为被执行人,理由包括白某与段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白某参与驾校经营且有学费不入企业账户等情况。洗钱执行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曾驳回温某追加请求,但此次复议中,法院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及白某愿意继承相关财产权利义务的表态,裁定追加白某为被执行人,在继承段某遗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死后债务承担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出资人死亡且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财产权利义务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承债务。执行法院最初驳回追加申请存定不当,上级法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了白某在本案中的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变更提供了法律实践参考,强调了法律在公平正义与保障债务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