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家族房产归属和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6于2001年5月4日去世,其配偶李某1于2017年11月3日去世,二人生前育有5名子女(王某1-5),现王某1五兄妹以及第三人刘某(王某2的女儿),案外人赵某(王某1的儿子)就王某6生前一处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1.401室房屋系原公房,2001年3月由王某6购买,产权登记在王某6名下。
•王某6在购房协议中被列为购房人,家庭人口数登记为3人(王某6、刘某、吕某)。
•王某6和刘某的户口于2000年迁入401室。
2.协议及声明
•2000年11月4日:王某1与王某2签订协议,王某1支付3万元获得部分房屋使用权。
•2005年11月25日:赵某1及王某3-5均声明放弃继承王某6的遗产。该声明经过公证。
3.诉讼及房屋现状
•401室房屋现价值认定为320万元。
•原告王某1起诉要求明确401室房屋继承份额,若分配后由刘某获得产权,需向其他权利人支付折价款。
4.其他事实
•房屋原为拆迁安置所得,王某6、刘某登记为被安置人。
•诉讼中法院释明,若刘某对王某6购房过程有异议需另案诉讼,但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
核心争议点:
•401室房屋的继承及产权归属问题,主要涉及王某6遗产分配及相关协议效力。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1.关于争议焦点一:401室房屋产权归属
该房屋于2001年登记在王某6名下,且自登记后20年内无他人主张权利,包括赵某1生前亦未对产权归属提出异议,被告王某2及第三人刘某对房屋产权归属提出异议,但刘某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另行提起诉讼,且其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因此该房屋产权应属于王某6个人所有,并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关于争议焦点二:王某6遗产的继承问题
王某6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赵某1及王某3-5生前或此前已明确放弃继承王某6的遗产,具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告王某1主张其与王某2签订的《协议书》体现王某2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王某4、王某5陈述其放弃继承声明实质是将财产份额归原告所有,现反悔更能体现其真实意思,因此王某4、王某5放弃的遗产份额归原告所有。赵某1及王某3放弃的遗产部分,由原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2均等继承。继承完成后,该房屋由原告王某1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王某2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以及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