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生前仅口头承认房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六与孙七系姐弟关系,其母亲已故,父亲周八健在。父母共同拥有一处房产,位于某市郊区,价值约300万元。母亲去世后,赵六与孙七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赵六认为,根据法定继承,自己与孙七应各继承母亲房产的一半份额。而孙七则主张,母亲生前曾口头表示房产归其所有。周八作为赵六与孙七的父亲,也参与了此次纠纷。周八声称,自己作为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决定房产的继承分配。周八表示,考虑到孙七对家庭的贡献较大,愿意将母亲的房产份额全部赠与孙七。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口头遗嘱的效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效,但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应当在危急情况下作出。如果孙七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立有口头遗嘱,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那么该口头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定继承的适用: 如果母亲的口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赵六与孙七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母亲有其他意愿的情况下,赵六与孙七应各继承母亲房产的一半份额。
周八的处分权: 周八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对其持有的房产份额享有处分权。然而,周八无权单方面决定母亲房产份额的继承分配。母亲的房产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周八如果愿意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孙七,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例如签订赠与合同。
家庭贡献与继承份额: 孙七主张其对家庭贡献较大,应当在继承中予以考虑。然而,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份额的确定主要依据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平等原则。家庭贡献虽然可以作为继承分配的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二十六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