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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故,兄妹因房产发生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系兄妹关系,其父母已故。父母生前留有一处房产,位于某市中心,价值约500万元。父母去世后,张三与李四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张三认为,根据法定继承,自己与李四应各继承房产的一半。而李四则主张,父母生前曾表示房产归其所有,并提供了一份由父母签字的遗嘱。然而,张三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遗嘱系李四伪造。王五作为张三与李四的叔叔,也参与了此次纠纷。王五声称,父母生前曾向他借款100万元用于房产装修,至今未还。因此,王五要求在房产继承中优先偿还其借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嘱真实性的认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张三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遗嘱并非父母真实意思表示,则遗嘱无效,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适用: 如果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张三与李四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意愿的情况下,张三与李四应各继承房产的一半。

王五的债权主张: 王五作为债权人,其债权主张应当得到尊重。然而,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王五的借款事实得到证实,且父母确实未偿还该借款,那么在继承房产时,应当优先偿还王五的借款。但是,偿还的金额应当以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十七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二十六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