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的放弃与法定代理行为的有效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系叔侄关系,原告杨某系李某乙与杨某花之子,在李某乙与杨某花离婚后原告随杨某花一起生活。李某乙在与杨某离婚后与刘某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李某乙在井下工作时意外死亡,田某柱受李某乙之子杨某、前妻杨某花的委托刘某签订了协议书。杨某的母亲代替杨某放弃继承财产,因杨某系未成年,所有的签字都是他母亲杨某花代签的,后该房产一直由李某甲保管,原告诉求被告返还房屋,后法院驳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原告杨某作为李某乙之子,李某乙死亡时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花授权田某柱与刘某签订协议书,虽然田某柱与被告李某甲分别提交的协议书记载有所不同,但两份协议书均对案涉房产作出明确的表示,即李某乙之子杨某自愿放弃继承权;至于杨某认为原告主张原告母亲杨某花代理原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代理行为应无效的请求,证人张某证实当时签订协议书时案涉房产建设过程中被告李某宝垫付了人工费及材料费,因协议双方均不给付相关费用就放弃了房屋的继承,将案涉房产由被告李某甲继承。故原告母亲代理原告放弃房产继承系为了更好的维护原告权益,应为有效的代理,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