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楼房产纠纷:遗产认定与返还原物争议剖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简某、简某1因与庄某、庄某1、庄某2返还原物纠纷,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简加二、简某称和贵楼是家族住宅,祖堂意义重大,庄某3已处分涉案房屋,且庄某等人不具原告主体资格,一审程序违法等。庄某2答辩称庄东初等人是庄某3遗产合法继承人且不存在赠与关系。法院经审查,认定庄某3为讼争房屋所有权人,简某、简某1关于赠与的主张证据不足且陈述矛盾,庄某等人作为庄某3继子女有主体资格,一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驳回简某、简某1的再审申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返还原物纠纷涉及遗产继承时,房屋所有权的历史沿革与继承脉络需清晰梳理。本案中,房屋产权历经变迁,关键在于确定庄某是否为合法所有权人及有无有效赠与行为。简某、简某1虽提出多种抗辩理由,但因证据及陈述瑕疵无法成立。对于主体资格的判定,法院依据继子女与被继承人的抚养赡养关系等确定。这表明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当事人需有扎实的证据支撑主张,法院则通过综合考量各方陈述、证据及法律规定,严谨判定房屋归属与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争议干扰公正裁决,保障遗产继承与物权纠纷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