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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纠纷:合同效力判定与权利主体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将与他人合资所建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给吴,后经多次转让至张,张支付了部分房款并使用至今。吴称转让合同虚构,王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吴的转让凭据无效并让张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来源及转让过程,认定王非房屋所在地农民且无宅基地使用权证,其与吴的转让凭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王不是收回房屋的权利主体,驳回其返还房屋诉求,告知其可另寻合同相对人赔偿途径解决,同时对被告吴及第三人黎缺席判决,确定了案件受理费分担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及相关权利主张的认定。从法律层面看,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受严格法律限制,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是判定王建生与吴洪先转让凭据无效的关键依据。对于王建生要求返还房屋的诉求,法院依据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流转的特殊规定,明确其非适格权利主体。此判决体现了在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纠纷时,严格遵循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居住权益,避免因合同无效而轻易改变房屋占有现状,为类似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纠纷中合同效力判断、权利主体确定及后续处理方式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时各方应遵循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