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流转限制与合同效力之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27年张某与张某1签订房屋地基买卖协议,张某1出售房屋及地基给张伯民,后因原告申请宅基地遭村委会拒绝,认为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遂诉请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被告称支付房款 47000 元且买卖的是房屋非地基,协议有效。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包括房屋及所占宅基地,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且流转受限,协议违反国家政策限制性规定无效,判决被告腾退房屋及宅基地,原告返还房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例关键在于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判定。一方面,农村宅基地按规定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非本集体成员受让存在法律障碍;另一方面,即便从协议解读角度,按“地随房走”原则,房屋转让常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超出合法流转范围则使合同效力受质疑。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精准把握宅基地相关政策法规,剖析协议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合同效力,依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平衡双方利益,明确财产返还与责任承担,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