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风波:法定权益的错漏与纠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1、陈某2称被继承人陈某3与被告刘某系夫妻,育有包括原告在内四个女儿。系争房屋为陈某3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陈某3去世后,三被告办理继承公证并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原告认为自身合法继承权被侵犯。被告则称因原告未感恩、未赡养老人且当时无法联系,为被告陈某1、陈某2有落脚点及祭扫才办理公证,并非要分遗产,且认为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无需确认。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变更相关历程及公证办理情况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公证错误与继承权益受损方面:本案关键在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错误。公证书中关于被继承人陈某3子女情况的记载与事实不符,遗漏了两原告这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导致遗产继承分配错误,三被告依据此错误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使两原告无法正常继承陈宏生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反映出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对继承人范围等关键事实审查应更加严谨,一旦出错可能严重侵害其他合法继承人权益。在 法院判决依据与意义方面:法院依据两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等多种证据及双方陈述,确认两原告的继承人身份以及公证书错误。基于系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陈宏生去世后其份额应依法继承,而公证书错误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产权为陈某3与刘某共同共有,保障了原告的法定继承权。此判决体现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因公证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错误产权登记,维护了法定继承秩序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类似因公证错误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强调了在处理遗产事务时各环节确保信息准确、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