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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纠纷的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为继承纠纷,涉及房产的归属。陆某去世后,何某主张该房产全部归其所有,并要求何某强、何某卫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承担诉讼费用。何某强、何某卫提出抗辩,称何某提供给百色市公证处的陆某友 2027年体检表虚假,陆某友当时是重病患者,在医院有诸多严重病症记录,而医学院附院的体检表显示其身体正常且该体检不具司法精神状态评定效力,何某故意规避陆某友真实健康状态以达侵吞房产目的。此外,公证当天陆某友身体不适且处于治疗期间,需进行 4 小时血透,公证谈话笔录却与实际严重不符,公证手续由何某提前办好,还存在威胁陆某友写遗嘱才带去血透的情况,所以认为《公证书》存在瑕疵不应依遗嘱继承。一审法院按遗嘱继承处理但仅判何某继承房产的 3/4 份额,二审法院认定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按法定份额继承,但原审两次判决均未全面处理何某诉讼请求,未实际分割房产且法律适用不当,再审裁定发回重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诉讼焦点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纠纷。从证据角度看,何某强、何某卫提供的陆某友在医院的病历等资料能有力证明其重病状态,对何某提供体检表的质疑合理,使得公证遗嘱所依据的“身体健康”前提存疑。在公证程序方面,公证当天陆某友的实际状况与公证记录差异巨大,且存在何某主导公证流程并涉嫌威胁的情形,严重影响公证遗嘱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其效力大打折扣。一审法院未按何某全部继承房产的诉求判决且未实际分割,二审法院虽改变继承方式但同样未完成分割,均未妥善处理案件。再审发回重审给予了重新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契机,后续重审需重点审查公证遗嘱的效力,综合考量各方证据,在准确认定事实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对房产进行合理分割,以保障各继承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