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纷争:家庭矛盾下的产权分割困局与破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雅琴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路 588 弄 9 号 1203 室房产,主张自己分得 4/9 的作价补偿款。原告与被告孙正强、孙正宇系母子关系。2012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丈夫孙延平及孙正强购入该房产,产权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孙延平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去世且未留遗嘱,其房屋产权份额由原、被告法定继承。此前该房由原告与丈夫居住,丈夫死后,孙正强欲出租房屋,若原告继续居住则需每月付 6000 元租金。原告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搬至孙正宇家,后因孙正宇生病,孙正强于 2024 年 3 月为原告租赁条件差的 “合租房”,致使原告生活压力增大、疾病加速发展。原告多次与孙正强协商出售涉案房产用于养老和改善居住环境,遭孙正强拒绝且不配合。被告孙正强辩称,房屋有 8 年长租合同,自2022 年开始出租,2024 年转长租,租客装修且租金每月 1.2 万元,出租收益原告与自己各半收取;购房时原告手写《房产分配说明》且另有一份协议在原告处;自己仅这一处房产,出售后户口无处安放,故不同意分割。被告孙正宇同意原告诉请,认可原告获得 4/9 份额,自己要求取得 1/9 份额的现金,称父亲离世后母亲先住自家,后因自己生病母亲转由孙正强照顾;认为《房产分配说明》无人签字应无效,应按房产证份额分割;且原告平安街房屋在出租,原告欲售涉案房屋用于养老医疗等。经审理查明,孙延平生前与赵雅琴系夫妻且育有孙正强、孙正宇二子,孙延平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报死亡未留遗嘱。2012 年三人以 150 万元购得涉案房屋,孙正强为主贷人,贷款已于 2025 年 6 月还清。庭审中双方对系争房屋价格 720 万元无异议,庭审后原告变更案由为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死亡时未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在此案里,原告赵雅琴要求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孙延平名下产权份额,并按 720 万元价格的 4/9 取得折价款,此诉求合法合理,应获法院准许。被告孙正强所提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成立。其提及的长租合同不能阻碍法定继承及房产分割,关于所谓的房产分配协议,因无签字等生效要件不应影响按法定规则分割。而被告孙正宇要求依法定继承取得 1/9 产权份额折价款的诉求于法有据,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在判定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继承相关法律条文,综合考量房产购买情况、产权登记、当事人家庭状况及各方诉求等多方面因素,精准确定了各方在房产继承与析产纠纷中的权益范围,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继承与财产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合理界定与维护,为处理类似家庭房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