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产风波,未受益的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诉讼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因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本院。案件涉及位于北京市x区x地区XX号楼的房产。原告张某1主张,根据2016年10月26日其父母所立的公证遗嘱,该房产应由其一人继承。其父于2016年1月28日去世,其母于2023年11月26日去世。张某1请求法院判决房产由其继承,并要求被告张某2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2对遗嘱公证书无异议,但认为既然房产与其无关,他无需配合原告办理手续,也不应承担诉讼费。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为张某1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均立下遗嘱指定由张某1继承。现张某1父母均已去世,张某1要求张某2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遂提起诉讼。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被继承人张某4和任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一致决定将案涉房屋指定张某1一人继承,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案涉房屋应由张某1一人继承。张某2未从被继承人遗嘱中获得利益,不应负担诉讼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