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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与被继承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共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系李某乙,女儿系李某丙。被继承人李某某于2008年9月6日因病去世。李某甲与被继承人李某某有夫妻共同财产xxxx1号xx小区城区工行宿舍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产一套。2014年7月10日,李某甲诉来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继承xxxxxx小区城区工行宿舍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产。该房产经评估,总价值为935973元。2014年11月7日,双方于庭审期间竞价,李某乙竞价最高,其出价9503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xxxxxxx小区城区工行宿舍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产系被继承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所占份额为二分之一,应平均分割该份额。即李某甲应得该房产的六分之四,李某乙、李某丙应分别得该房产的六分之一。该房产由李某乙以950300元价格竞得,李某乙应分别给付李某甲、李某丙633533.33元、158383.3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