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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违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的父亲张某丁系同胞兄妹关系,其父张某丙与其母共生育三子女,长子张某丁、次子张某戊、长女张某甲。张某甲母亲于2000年4月份去世,其父张某丙于2012年2月3日去世。张某丙生前于2000年7月份购买了位于xx县城xx路东农房建设商品房小户型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丙。2008年5月10日,张某丙为张某乙立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我叫张某丙,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因我年事已高,身体不好,xx年x月老伴又去世,虽然二个儿子一个女儿孝顺,但不在我身边,各自有各自的小家庭,相比之下我孙子张某乙(我长子张某丁之子)照顾我较多。为了使我去世后不至于我的三个儿女就我的遗产继承发生争议,特立本遗嘱:一、我去世后,将我xx年x月x日购买的商品房,面积128.3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登记号:xx遗给我孙子张某乙继承。二、我去世后,除本遗嘱第一条外的财产,由我的三个子女继承。三、本遗嘱摁我印章手印后生效。遗嘱订立人:张某丙。xx年x月x日”。张某丙去世后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对张某乙提供的该遗嘱,张某甲表示在开庭前三天,张某丁才将该遗嘱给张某甲看,张某甲看后当时不相信,因遗嘱上有证明人,张某甲找到两位证明人落实该遗嘱的真实情况,经过向证明人落实该遗嘱确系其父张某丙于2008年5月10日订立,张某甲对该遗嘱的内容无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于张某丙生前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本案诉争的房产系张某丙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张某丙生前以立的遗嘱的方式将该房产予以处分,该遗嘱不违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有效。张某甲主张该遗嘱无效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