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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其父母的子女,均有依法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1979年刘某甲、刘某乙的父亲刘向村集体申请了八间房的宅基地,并先后于1979至1987年间在该宅基地上盖起八间房屋。盖房时两个姐姐刘漂亮、刘好看均已出嫁。盖西边四间房时,家中只有父亲刘、及母亲陈女士刘某甲、刘某乙兄妹,刘某甲尚小,刘某乙刚参加劳动。建东边四间房时,家中除刘某甲、刘某乙及其父母外,刘某乙也已经成家。后刘某乙夫妇一直在西边的四间房里居住,刘某甲在未出嫁前一直随父母在东边的四间房里居住。1987年在办理宅基地证时,西边的四间房登记在了刘某乙的名下,东边的四间房登记在了父亲刘的名下。1997年8月,刘去世,2013年8月17日,母亲陈女士去世。2013年12月,xx区,xx村被划为房屋危害区,需要搬迁,刘某甲多次找刘某乙协商解决父母遗留的房屋问题未果,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乙作为其父母的子女,均有依法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刘某甲要求依法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西边四间房在办理宅基地证时已经写在刘某乙名下,故不在分割之例;建东边四间房子时,刘某甲、刘某乙均已成年,双方均不同程度地为建房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刘某乙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建房时出力多于刘某甲或在赡养老人时尽过更多的义务,故对其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对于刘某甲、刘某乙父母遗留的房产,应由刘某甲、刘某乙兄妹二人均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