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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刘某1和刘某2二子,刘某于2021年死亡。涉案房屋系刘某与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7年,刘某立有公证遗嘱,在其去世后,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所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刘某1个人所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刘某已去世,刘某1、谢某、刘某2系其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系刘某与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谢某的财产,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根据公证遗嘱,涉案房屋属于刘某遗产的部分应由刘某1继承。现刘某1要求继承刘某享有的涉案房屋50%的份额,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刘某2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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