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新律师讲法】没有法定继承人,遗产谁来管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申请人李女士与李某某(后死亡)以及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关于李某某的房屋的买卖协议,约定李女士将房款分三次给付给李某某。前两次房款李女士已付,但因诉争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未进行变更登记。后李某某于2022年4月27日死亡。经查,李某某无法定继承人。申请人李女士欲给付第三次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故向蓟州法院起诉请求指定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李某某无法定继承人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指定该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后该村委会目前正在协助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需要注意,只能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中推选,而不能推选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时,遗产管理人可能为数人,若在执行职责时意见不统一,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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